何謂海砂屋? 海砂屋怎麼辦?
所謂海砂屋是一俗稱,稱為「高氯離子含量之混凝土建築物」較適當,目前所
常見到的「海砂屋」現象,是因混凝土中含有過量氯離子(未經處理之海砂,
其氯離子含量相當高),或再加上混凝土品質不良、施工不當而使鋼筋腐蝕,
鋼筋腐蝕後體積膨脹而導致混凝土龜裂、剝落甚至鋼筋銹斷,嚴重時更會損害
房屋之結構體,縮短房屋之壽命,影響住戶居住之安全。
海砂屋認定標準
參考國內相關水溶性氯離子含量管制標準(非預力筋混凝土):
CNS1240「混凝土粒料」中規定:細粒料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最大許可極限之
重量百分數為0.024。
CNS3090「預拌混凝土」、CNS12891「混凝土配比設計準則」中規定:新拌混
凝土中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為0.3kg/m3。
海砂屋檢測單位
1.工業技術研究院材料所
2.土木技師公會
3.建築師公會
4.結構技師公會
海砂屋怎麼辦?
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辦法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八六年八月二五日府法三字第八六○六二八二五○○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九六年七月一一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96)北市都建字第0九六六
二七四七二00號令修正
法規內文
第一條 為處理台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以維公共安全,特訂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係指建築物之混凝土,經台北市
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市政府工務局。
第四條 本辦法所適用之建築物,僅限自民間興建於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二十三
日前已申報勘驗部分之建築物,市政府興建之國民住宅,除另有利於建築物所
有權人之處理方案外,得比照辦理。
第五條 建築物所有權人,在發現建築物有白華、析晶、鋼筋腐蝕、混凝土剝
落等現象時,應自行委託市政府認可之鑑定機關(構)鑑定,經鑑定屬高氯離
子混凝土建築物者,應在三十日內備文檢附鑑定報告文件,向主管機關報備處
理。
第六條 鑑定機關(構)接受鑑定業務時,應建立鋼筋混凝土腐蝕速率監測系
統,實施混凝土監測及鋼筋檢測,據以提出劣化程度判定報告及明確具體處理
措施。
第七條 經鑑定須拆除重建之建築物,主管機關應依照建築法規定通知所有權
人停止使用,並限期拆除,必要時並得強制拆除。前項建築物經市政府專案核
准得依原建蔽率重建,並放寬原容積率或原總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三十;但情形
特殊者,得予酌減。
市政府興建之國民住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拆除重建之所有權人,在該建築物
拆除後,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費用,每戶新台幣二十萬元。
第八條 經鑑定應可加勁補強或防蝕處理之建築物,主管機關應責成建築物所
有權人,在一定期限內,依鑑定報告處理措施完成補強或防蝕工程。
前項建築物所有權人,依規定期限內完成補強或防蝕工程後,得檢具有關証明
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費用,每戶不得超過新台幣十萬元。
第九條 經鑑定屬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者,主管機關應出具證明給予建築物
所有權人,憑以向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低利貸款及向稅捐單位申請依法
減免房屋稅捐。
第十條 經鑑定為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其原相關監造人或承造人應負之責
任,主管機關應依法移送相關懲戒委員會審議;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移送司
法機關偵辦。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臺北縣政府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處理及鑑定實施要點
(民國 97 年 03月 19 日 修正)
1 一、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
物(以
下簡稱高氯離子建築物)實施鑑定、認定標準、容積獎勵、補助與審
查事宜,以維護公共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2 二、本要點所稱高氯離子建築物,係指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三十
日前已
依建築法規定申報施工勘驗之私有建築物,其混凝土之氯離子含量經
專業鑑定機構鑑定超過設計環境條件下之國家標準值者。
前項專業鑑定機構應經本府認可;其認可規定由本府另定之。
3 三、建築物所有權人,於發現建築物有白華、析晶、鋼筋腐蝕、混
凝土剝
落等現象時,應自行委託本府認可之專業鑑定機構實施鑑定,經鑑定
屬高氯離子建築物者,應於完成鑑定報告後三個月內向本府申請核定
。
4 四、本府為核定第三點鑑定報告,得邀集專家學者對鑑定報告結論
作准駁
之審議,並得提出拆除重建或補強防蝕等工程專業評估及建議。
前項專家學者包含本府認可之專業鑑定機構代表及其他學術機構所推
薦人選。
5 五、依第三點規定申請核定,應備具文件如下:
(一)申請書。
(二)使用執照影本。
(三)建物登記謄本。
(四)鑑定報告。
(五)其他經本府指定之文件。
6 六、鑑定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鑑定標的物基本資料。
(二)鑑定範圍。
(三)鑑定內容、項目。
(四)鑑定經過。
(五)現況勘查結果(含現況照片)。
(六)載明下列事項之鑑定結論:
1.應有明確須拆除重建或補強防蝕之處理建議。
2.鑑定結果為拆除重建者,應提供三年內該建築物臨時性安全維護
之建議。
3.鑑定結果為補強防蝕者,提具補強防蝕處理之計畫書圖、估價書
。
7 七、鑑定報告之鑑定內容、項目如下:
(一)混凝土檢測:氯離子含量、抗壓強度、中性化深度。
(二)損害現象(配合照片說明)。
(三)其他必要之項目。
鑑定結果經初判已達到第九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須拆除重建者,應另
作耐震能力評估。
8 八、各樓層混凝土檢測取樣數至少每二00平方公尺一件,每樓層
不得少
於三件,取樣位置須均勻分布。
9 九、高氯離子建築物經鑑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辦理拆除重建
。
(一)混凝土水溶性氯離子含量樓層平均值 0.六kg/m3 以上、中性化深
度檢測樓層平均值二公分以上,且經詳細耐震能力評估,任一方向
地面以上樓層之崩塌地表加速度低於 一五0cm/sec2 等三項檢測
結果之樓層數與總樓層數之比值(以下簡稱樓層比)四分之一以上
者。
(二)混凝土水溶性氯離子含量平均值 0.三kg/m3 以上且混凝土抗壓強
度平均值小於 0.四五f'c 之樓層比二分之一以上者。
(三)混凝土水溶性氯離子含量平均值 0.九kg/m3 以上、中性化深度檢
測樓層平均值二公分以上之樓層比二分之一以上者。
(四)混凝土水溶性氯離子含量平均值 0.六kg/m3 以上、中性化深度檢
測樓層平均值二公分以上之樓層比四分之三以上者。
前項樓層比之計算,除詳細耐震能力評估應以地面以上樓層計算外;
其餘樓層比之計算,應含地下層。
10 十、高氯離子建築物經鑑定結果,混凝土水溶性氯離子含量平均值
0.六
kg/m3 以上且補強防蝕處理費用超過重建費用達百分之七十五者,由
鑑定機構建議並經本府依第四點第一項審議會議決議者,得辦理拆除
重建。
依前項申請拆除重建者,應檢具原鑑定機構提具之補強防蝕處理計畫
書圖、估價書及重建費用計畫書。
第一項補強防蝕處理費用與重建費用標準,得由本府另定之。
11 十一、高氯離子建築物所有權人於完成拆除或補強防蝕工程後,得
向本府
申請補助,並得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將全數之補助成立專戶
保管。
前項補助依建物登記之主建物面積計算。其為拆除者,每平方公尺
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二千元,每戶最高補助二十萬元;其為補強
防蝕者,每平方公尺補助一千元,每戶最高補助十萬元。
申請拆除重建經本府專案核准者,得先行核發百分之二十補助款。
補助款戶數之計算以使用執照為準。拆除重建費用或補強防蝕費用
之補助款不得重複申請。
12 十二、申請拆除重建費用補助者,應備具文件如下:
(一)申請書。
(二)本府核定文件。
(三)建物登記謄本。
(四)拆除執照影本。
(五)拆除工程前、後照片。
(六)切結書。
(七)其他經本府指定之文件。
依第十一點第三項申請專案核准拆除重建百分之二十補助款者,免
附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文件。
13 十三、申請補強防蝕費用補助者,應備具文件如下:
(一)申請書。
(二)本府核定文件。
(三)建物登記謄本。
(四)補強防蝕工程前、後照片。
(五)切結書。
(六)經專業技師或建築師簽證之竣工證明或鑑定機構出具之安全證明
文件。
(七)第四點第一項會議決議之補強防蝕計畫書圖、估價書。但本要點
施行前,已自行完成補強防蝕處理者免附。
(八)其他經本府指定之文件。
14 十四、實施都市計畫地區高氯離子建築物所有權人申請重建時,其
原有建
築基地之容積獎勵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及相關法令規定辦
理;申請重建時如有增加建築基地者,新增基地不予容積獎勵。
前項容積獎勵額度,由本府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都市設計審議委
員會或建造執照預審小組審定之。
15 十五、高氯離子建築物申請重建之建造執照審查原則如下:
(一)建築基地應依現行都市計畫規定檢討院落、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
及退縮建築。
(二)原基地範圍建築面積、樓地板面積及總樓地板面積依建築技術規
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三款、第五款及第七款規定檢討。
(三)建築物之防火構造、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依申請重建時法令
規定辦理。
(四)原基地範圍陽台面積得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
三款規定檢討;新增基地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
百六十二條規定檢討。
(五)除第十四點第一項容積獎勵外,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十五章實施都市計畫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或依本縣建築物增設
停車空間獎勵規定設計經本府審定者,得另增加樓地板面積。
http://web.law.tpc.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A0170007
海砂屋的產品特性與法律責任
文 / 王偉 【台灣法律網】
案例
秦傲是個朝九晚五之基層公務員,協同老婆二人省吃儉用積存了一筆錢,透過
友人的介紹訂購某建設公司於市郊興建之公寓樓房一戶,歷經十數個月的施工
,終於在日前交屋完成,夫妻倆興沖沖舉家搬至新房住居。邇來自報紙得知目
前海砂屋問題甚為嚴重,遂怏請友人將屋角一隅攜至工業技術研究院工業材料
研究所檢驗,孰知該棟大樓經證實確是海砂屋,此一訊息無異是晴天霹靂,令
夫妻倆久久不能自已。試問秦傲應如何主張自己的權益?
解析
壹、
首先介紹海砂屋產品之特性,所謂海砂屋係指在預伴混凝土中滲入相當比例的
海砂,而將該滲有海砂之預伴混凝士灌入房屋之結構體或牆壁內,惟因海砂具
強烈的腐蝕性,因此長期破壞鋼筋混凝土,輕者結構體或牆壁的外表剝落,重
者結構體或牆壁倒塌。報載根據工業技術研究院工業材料研究所指出海砂對於
房屋結構體所造成之腐蝕程度與混凝土中所含鹽量成正比,意即海砂含量愈多
,腐蝕性愈強;又混凝土強度與混凝土潮濕程度亦有關連,應列入一併考量。
至於海砂屋要如何防蝕以資延長房屋之壽命?據報載工業技術研究院工業材料
研究所針對海砂屋的檢驗及後續維修問題,已經發展出一套完整的檢測技術,
可協助民眾處理海砂屋之問題。工研院工材所對於海砂屋問題處理,建議四個
步驟如下:
一、首先測量混凝土中的鹽含量,以資確定是否為海砂屋。
二、其次測量鋼筋在混凝土中的腐蝕速率,以資瞭解腐蝕的嚴重性。
三、委託專業技師或技師公會評估房屋結構體安全性。
四、透過專業評估後,選用正確防蝕之方法,以資延長房屋的壽命。
所謂正確防蝕方法,依工研院工材所所長李立中博士表示,目前技術發展進度
,在陰極防蝕方面已可實際運用在房屋上、橋樑上;另在電化學去鹽方面,則
已完成實驗室可行性評估,惟尚需進一步研發實際結構物之應用技術、預期不
久的將來一旦開發完成,將會是解決已用海砂結構物最方便的技術。惟短期治
標方面,則建議塗上防水劑以防止水分侵入,降低鋼筋腐蝕速率來延長結構壽
命。如能正確的運用腐蝕檢測技術和防蝕技術可避免結構物因腐蝕致剝落或崩
塌,並可延長房屋結構壽命十至二十年,殊值可採。
貳、次按海砂屋之法律責任,分為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玆評述如后:
一、民事責任部份:
按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
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疪,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約定效
用之瑕疪。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又買賣
因物有瑕疪,而出賣人依第三百五十四條至第三百五十八條之規定,應負擔保
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又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
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
償。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三百五十九條及第三百六十條分別定有明文。因
此,物之買受人依前揭法條之規定可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以確保自身權
益與安全。
二、刑事責任部份:
按承攬工程人或監工人於營造或拆卸建築物時,違背建築術成規,致生公共危
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定
有明文。因此,秦傲可向該管轄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由檢察官依法偵查
提起公訴以追究建築商或建築師之刑事責任。
[此貼子已經被作者於2009/3/28 下午 06:10:17編輯過]